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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」草案
(第四次版)

一、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管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適用本要 點之規定。
二、 本要點所稱傳統整復推拿人員,指以紓解筋骨、恢復疲勞為目的,未經診察程序,於醫療機構外之場所,執行推拿業務之人員。
三、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場所,得依公司法、商業登記法規定,辦理公司、商業登記、並得使用「傳統整復推拿」作為市招名稱。
四、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,應以下列方式為之:
(一) 不得從事醫療行為。
(二) 不得從事醫療廣告。
(三) 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。
(四) 不得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。
(五) 不得從事藥品調劑業務。
(六) 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藥品、醫療器材。
(七) 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客人。
(八) 穿著衣服,應與醫事人員有所不同。
(九) 執行業務,應配戴標示有「傳統整復推拿人員」之識別證。
(十) 執業場所,不得與醫療機構設置在同一地址。
五、 本要點實施前,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場所,已與醫療機構設在同一地址,且其執業空間與同址之醫療機構有明顯區隔者,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,屆期應予全部撤離,免適用前點第(十)款規定。
六、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不得受聘僱於醫療機構,從事依法應由中醫師執行之中醫傷科推拿業務。
七、 各直轄市、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,應對轄內傳統整復推拿人員 執業場所,加強辦理業務稽查;與醫療機構設置在同一地址者,尤應將之列為業務稽查重點。如發現有違反醫療法、醫師法、藥事法、藥師法、全民健康保險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之規定者,應依各該法令處辦。
八、 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或其他人員,對於第四點之違法行為,具有意思聯絡、行為分擔,教唆,或幫助情事者,應予併案依法處辦。
九、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場所,因有違法行為,經依法起訴者,該 地址不得再供為本要點之執行業務場所。
十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。

自救會最近消息
衛生署今26日邀集了中醫師公會、傳統整復相關公會,討論推拿整復的執業方式,訂了「傳統整復執業要點草案」。內容第五點有提到(…………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一○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,屆期應予全部撤離…….)雖然我們有八個月緩衝期,但並未提及教,考,用以及後續的特考辦法,所以要再極力爭取傷科推拿醫事證照考試,如有必要需走上街頭強烈表達我們的訴求時,敬請各位同道支持後續活動。但原定五月六日遊行暫緩以從長計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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