感謝總顧問幫我們找了律師 論99年4月4日 中醫師全聯會理監事會議的適法性 一、 凡涉及決議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, 應由中 醫師全聯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。 99年4月4日中醫師全國聯合會召集臨時理監事會議,說明本次會議欲討論……等等議題。其中關於決議「未具證照之助理人員,應否退出或續留於中醫診所內」之議案,實屬涉及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,是否可由全國聯合會之理監事、中
保會委員、以及……等人之多數決即可為之? 首先,依照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第28條規定,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 (一) 議決理事會會務報告、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決算。 (二)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。 (三)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及方式。 (四) 議決各種章則。 (五) 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處分。 (六) 議決理事、監事之解職。 (七) 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。 (八)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(九)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。 又依中華民 國中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第29條規定,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(一)審
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。 (二)召
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 (三)選
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(四)議
決理事、常務理事獲理事長之辭職。 (五)議
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。 (六)聘
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。 (七)擬
訂會務業務之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並檢討執行成果。 (八)提
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。 (九)其
他依職權應辦事項。 再依中華民 國中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第30條規定,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(一)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 (二)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。 (三) 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,並報會員代表大會通
過或追認。 (四)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、監事會召集人。 (五) 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或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。 (六)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。 (七) 其他依職權應監督事項。 由上述章程第28、29、30條之內容可知,關於「未具證照之助理人員,
應否退出或續留於中醫診所內」議題,事涉全國中醫醫療院所業務,況且亦是與現況大相逕庭的制度,實為涉及全體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政策。有權力將該事項加以
決議者,並非理事會、監事會,更非中保會之委員,而是中醫師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。依章程第28條
第9款之規定,舉凡涉及有關全體會員權利義務等重大事項,當然應由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亦即本會會員
代表大會決議之,始具代表性及正當性。 該次會議所決議之內容,並非理事長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、或中保會委員所得決議之內容,故該次決議內容違反章程第28條之規定,應屬無效。 該會議決議違反全聯會章程第28條之規定,依照民法第56條,為無效之決議。很遺憾
地,該次會議草率將全聯會之理事長、理事、監事、中保會委員之個人意見,做為足以代表全體中醫師會員之立場,予以決定中華民國中醫未來的走向,實欠深慮。 該次全聯會臨時理監事會議既存有無效之事由,顯然不具合法性
及正當性,鑒請衛生署本於依法行政之精神,靜待中醫師全國聯合會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,以支持該民意基礎之正當性。
可以說明 "4/4
全聯會召集臨時理監事會議" 的會議是無效的
所以中醫師們不用怕,也不用急著找房子裝潢
把這筆錢省下來支持我們吧!
- May 04 Tue 2010 22:54
各位中醫師們不用怕
close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