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救會極力爭取 99.04.28
1. 建請衛生署應允:民俗調理人員證照,應由政府主管機關(或委託專業公信單位,如中醫師公會等)辦理教育訓練,及經考試及格後核發,依此通過取得證照人員,得以在中醫院所內擔任傷科輔助人員。惟尚未落實證照制度前,應給予緩衝期,保障民俗調理人員繼續就業之權利。
2. 學校教育或專技訓練之養成人數,在尚未到達中醫院所傷科輔助人員市場需求前,衛生署不得以任何行政命令或其它規定,以致使現有民俗調理從業人員,有不能在中醫院所內從事民俗調理工作之虞。
民俗調理人員自救會
總會長:顏世炫
手機:09701751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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