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中醫總額支付委員會」99 年第1次臨時委員會議紀錄

時間:99114日下午20

地點:中央健康保險局18樓大禮堂(台北市信義路314018)

出席委員:(依姓氏筆劃排列)

王委 員清曉

王清 曉

丘委 員應生

丘應 生

何委 員永成

賴宛 而(代)

李委 員豐裕

李豐 裕

蔡委 員淑鈴

蔡淑 鈴

林委 員永農

林永 農

黃委 員林煌

(請 假)

孫委 員茂峰

孫茂 峰

張委 員廷堅

張廷 堅

張委 員志鴻

(請 假)

張委 員景堯

張景 堯

扈委 員克勛

(請 假)

梁委 員淑政

陳馨 慧(代)

許委 員怡欣

(請 假)

郭委 員正全

(請 假)

陳委 員立德

王逸 年(代)

陳委 員風城

陳風 城

陳委 員鋕松

(請 假)

陳委 員顯東

(請 假)

陳委 員憲法

陳憲 法

黃委 員偉堯

(請 假)

朱委 員明添

詹永 兆(代)

黃委 員進泰

吳材 炫(代)

黃委 員蘭媖

黃福 祥(代)

葉委 員宗義

(請 假)

鄭委 員耀明

鄭耀 明

蘇委 員喜

(請 假)




列席單位及人員:

行政院衛生署

吳淑慧、唐怡玫

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

陳燕鈴

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

黃福祥、宋美慈

本局台北業務組

張照敏、蔡美霞、張美玲、王淑華、吳秀惠

本局北區業務組

陳尚斌、林麗雪、郭鴻源

本局中區業務組

楊育英、程千花

本局南區業務組

王世華

本局高屏業務組

李金秀

本局東區業務組

請假

本局醫審及藥材小組

趙燕平

本局資訊處

姜義國

本局醫務管理處

李麗華、林阿明、黃淑雲、張溫溫、李 純馥、陳玫妤、王進隆、張桂津、楊耿如、鄭正義

主席:黃召集人三桂 紀錄:孫嘉敏

壹、主席致詞:(略)
貳、討論事項
案由:有關特約中醫醫療院所施行推拿業務,必須由中醫師全程親自為之相關規定,其健保給付之管 理方案,提請討論。
決議:本案之管理方案相關內容修訂摘要如下:
1、本方案之內容,主要係依據 「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16日衛署醫字第0980087937號函」研訂。另配合中醫師公會修正意見,將標題及方案第貳、參點之文字做修正(詳附 件):
(一) 「特約中醫醫療院所施行推拿業務」修正為「特約中醫醫療院所施行傷科處置業務」。
(二) 「中醫師全程親自為之」修正為「中醫師親自為之」。
2、傷科推拿應由中醫師親自 為之,取消全程二字,不影響其應全程親自執行本意,若部分療程由未具中醫師資格者執行,將依違反醫師法規定論處。
3、有關保險對象接受傷科治 療,其治療起、迄時間應否明確記載於病歷上,因本局與中醫師公會未達共識,將另案報署請示。
4、為落實「中醫師親自為之」 健保給付醫療費用之概念,有關中醫傷科治療處置標準作業程序第四點之臨床處置「依病變部位執行治療方針所訂定之傷科手法」內容,請中醫師公會就中醫專業於 二周內儘速研訂提供各種不同病變部位之治療方式、傷科手法之治療合理時間等標準作業流程。
5、本案本局將函請醫療院所確實依該方案配合辦理,各分區業務組並自 99年第2季起加強查核。
參、散會:下午3時50分

 
特約中醫醫療院所施行 傷科處置業務,必須由中醫師親自為之,其健保給付之管理方案
壹、依據:行政院衛生署97年7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70029781號函及97年9月18日衛 署醫字第0970082157號函暨98年12月16日衛署醫字第0980087937號函
貳、目的:為落實特約中醫醫療 院所施行傷科處置業務,必須由中醫師親自為之,並避免醫療糾紛。
參、管理內容
一、特約中醫醫療院所,針對「醫療行為」或「民俗調理」應有明顯作業區隔。醫療機構內設置民俗調 理推拿部門,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分別計算,且該醫療機構扣除後所設之民俗調理推拿部門面積後,仍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相關規定;又其執業場所使用空間與 公共場所應有明確區隔,並各有獨立動線。
二、申報健保費用即為「醫療行為」必須由中醫師親自為之。
三、特約中醫醫療院所應確實依 醫療法第67條第1項規定: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、詳實、完整之病歷,據此,對於接受傷科治療之保險對象,於病歷上應載明治療部位、治療方式如:按法、揉 法、擦法、抖法等推拿方式、治療起、迄時間(保留)及執行醫師簽章等項目,以為本局辦理費用核付查核依據。
四、本局將依規定加強辦理中醫 傷科稽核專案。
五、特約中醫醫療院所一經查明有未依規定情事,將依違規情節輕重,逕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5條或第66條之規定,予 以扣減其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或停止特約1至3個月之處分。
肆、請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配合事項
一、請研訂「中醫傷科推拿標準作業流程」(詳附件)俾利會員遵行使用。
二、請持續加強宣導健保特約 中醫醫療院所施行推拿業務,必須由中醫師親自為之之相關規定。

 
註:歸屬醫療行為之理療或推拿行為如下:
一、中醫傷科治療:以經絡、氣血循環、陰陽五行等傳統醫學之理論基礎,對於軟組織損傷所為之理筋 手法,包括推法、拿法、按法、摩法、捏法、揉法、搖法、引法及重法等九大手法。至於按摩手法之運用,需配合辨證施治,實則瀉之、虛則補之、局部為主,循經 取穴。
二、 西醫物理治療:物理治療之按摩,乃依據治療組織的不同而不同。
(一) 針對肌肉部分:例如臉部肌肉麻痺的臉部按摩,增加臉部肌肉的循環,防止肌肉萎縮。
(二) 針對肌腱、韌帶部分:稱為深層摩擦按摩法,促進肌腱與韌帶的再生,增加肌腱和韌帶的韌性。
(三) 針對神經部分:稱為神經鬆動術,可鬆開緊縮或沾黏的神經,恢復神經的彈性與活性。
(四) 針對淋巴循環部分:稱為淋巴按摩,消除淋巴水種,增加肢體的淋巴循環與血液循環。
(五) 針對關節部分:實施關節鬆動術、關節運動,輔以深部熱療及電療緩解疼痛。

 
「中醫傷科治療處置標 準作業程序」
1、診斷
(一)四診八綱經絡部位辨證
(二)理學檢查
2、處置內容之訂定
(一)確立治療方針與處置方式
(二)開立內服藥
3、病歷詳實記載
4、臨床處置:依病變部位執 行治療方針所訂定之傷科手法(各種不同病變部位之治療方式、傷科手法之治療合理時間等標準作業流程,詳附件,資料中醫師公會後補)。

  -- 出處:  http://www.nhi.gov.tw/webdata/AttachFiles/Attach_15027_1_%E4%B8%AD%E9%86%AB%E7%B8%BD%E9%A1%8D%E6%94%AF%E4%BB%98%E5%A7%94%E5%93%A1%E6%9C%8399%E5%B9%B4%E7%AC%AC1%E6%AC%A1%E8%87%A8%E6%99%82%E5%A7%94%E5%93%A1%E6%9C%83%E8%AD%B0%E7%B4%80%E9%8C%84.doc  (得由非醫事人員執行公函附於第9~10頁,請同道自行複 製前述網址下載參考,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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